海关总署:发布公告防范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

发布人:申 菲 发布时间:2019-06-17 来源:海关总署

  6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防范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发生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该公告执行。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及相关国家卫生部通报,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刚果民主共和国第10轮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共报告埃博拉出血热病例2071例,其中死亡1396例,病死率为67.4%。6月12日,乌干达共和国卡塞塞地区确诊3例输入性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其中死亡2例。

  埃博拉出血热是由埃博拉病毒引起的,通过接触病人的血液或其他体液,经皮肤、呼吸道或结膜感染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潜伏期2至21天,病死率50%至90%,临床症状为急性起病,发热并快速进展至高热,伴有乏力、头痛、肌痛、咽痛等,并会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等,病程第3至4天后会出现持续高热,感染中毒症状及消化道症状加重,有不同程度的出血,严重者可出现意识障碍、休克及多脏器受累。

  为防范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人员的健康安全,公告要求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如有上述症状,入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海关对有症状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对染疫或染疫嫌疑人的血液、分泌物或其他体液以及排泄物及其接触过的行李物品等,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

  公告同时要求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含尸体骸骨)、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查验,对可能被埃博拉病毒污染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卫生处理。

  公告提示前往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出境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通过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信息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旅行中应增强防病意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特别要避免接触灵长类等野生动物,避免与可疑病人接触,避免直接接触患者或感染动物的血液、分泌物或其他体液以及排泄物等,食用当地动物产品前应确认彻底煮熟;旅行中或旅行后3周内出现相关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或向当地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健康咨询,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以便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