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配套规章,为反垄断制度体系插上了“钢牙利爪”
发布人:贾若飞 发布时间:2019-07-16 来源:中国网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在多个方面提高了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2018年确定的国家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原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反垄断执法职责划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过一年多的机构改革和流程理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逐步强化反垄断执法,2019年也成为国家开展反垄断执法元年。
三部配套规章的出台,为建立健全反垄断制度体系插上了“钢牙利爪”,必将有利于市场经济制度发挥更加明显的基础性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制度运行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就是企业之间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无此则难以发挥价格信号、优胜劣汰和市场出清等理想经济结果。企业间的良性有序竞争保障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并反过来倒逼企业不断改革创新,为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
但是,由于自然垄断、行业进入壁垒、政府保护等原因,一些地区和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严重不足,使占据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对其他企业赶尽杀绝,出现市场失灵的负面影响。在这些市场失灵的垄断行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往往价高质次,而新企业却难以进入市场。
这不仅扼杀了创新创业的热情,也影响了当地的营商环境。这种状况既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也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出发点。与此同时,多管齐下地加强反垄断执法,也有利于更好地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使其能够在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同其他所有制企业同台竞争。
之所以垄断问题屡禁不止且难以根治,与过去对反垄断的态度不明确和反垄断部门的执法权不够有很大关系。在过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地方经济割据严重的时期,反垄断部门经常不受人待见,因为地方政府倾向于认为反垄断会影响当地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所以会千方百计地从中阻挠,为本地政府提供保护伞和避风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制裁对象往往是国内企业,这也使一些企业和政府部门打感情牌,甚至错误地认为反垄断会影响民族产业的保护和发展。
与此同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明确细化,反垄断权限分散在多个部门且执法权限不够强大,执法人员、技术和能力严重不足,也使一些垄断企业可以逍遥法外。反垄断部门所处的地位和执法环境,同过去环境保护部门面临的执法尴尬如出一辙。加强反垄断执法,也同样在机构改革和执法权限保障方面下功夫。
一些垄断企业会利用其垄断地位强迫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签订垄断协议,从中获取与其不相称的超额利润,并使其他企业难以进入这些行业公平竞争。还有企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行业准入、产品定价等方面设定门槛,使其他企业无法与其同台竞争。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对其他企业加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本地企业营造带有偏袒性的发展环境。
所有这些垄断问题都使市场竞争无法公平开展,也使营商环境受到影响,并对创新创业和高质量发展构成威胁。
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出台,使反垄断部门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为其有针对性地打击上述关键垄断行为提供了利器。特别是这些配套规章明确了垄断行为的判定依据和处罚标准,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充分的调查取证和处罚制裁权限,使其成为“有牙的老虎”,能够更加有力地打击垄断行为。不仅如此,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还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在反垄断方面的职责,并为反垄断执法机构问责和监督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了执法依据。
为了维护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背后的一本万利,垄断企业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往往会不惜一切代价地规避和应对执法部门。由于牵涉数以千万计乃至亿万计的不当得利,垄断企业经常不择手段地与执法机构周旋和抵抗。
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出台从制度上保障了执法部门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调查、取证、处罚和制裁的权限,使其能够更有底气、更有权力和更有安全感地依法执政,在打击反垄断行为的同时,推动营商环境改善和市场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