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就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保护指导意见征求意见

发布人:申 菲 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日前,由司法部起草的《关于强化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

        据了解,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利益。近年来,有的地方和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保密制度不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不利于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也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为解决上述问题,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的规定,调研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强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管理的制度、做法和经验,深入听取一线行政许可机关的意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指导意见》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机关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制度、加强重点环节保密管理、明确保密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指导意见》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时,对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界定的商业秘密要予以明示,对需要保密的商务信息也要予以标明。同时,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尽量缩减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的范围。

        《指导意见》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在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异议处理、档案管理等重点环节加强保密管理,从完善保密管理制度、加强涉密档案管理、建立保密协议制度、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完善信息披露异议制度、严防信息共享泄密等6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行政许可机关有关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的管理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了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承担的保密义务与相应责任,并具体规定了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4项禁止行为。

        同时,为了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过程中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和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