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竞争法快讯2021年第一期

发布人:贾若飞 发布时间:2021-02-09 来源:ICC China

 

本期关注

l  最高法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l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唯品会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l  四川省水泥协会与5家公司遭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处罚

l  供热企业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审法院判决不构成超高定价、差别待遇

l  双氯芬酸钠原料药总经销协议引纠纷,二审判决披露执法机构曾核查垄断线索

l  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思科收购阿卡夏

l  市场监管总局1月份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共29件

l  安杰合伙人詹昊博士荣登《商法》2020年度The A-List 法律精英榜单

l  安杰合伙人詹昊博士、宋迎律师受邀撰写Merger Control 2020

【监管动态】

最高法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司法解释作出修改,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六点修改,具体请见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71.html,该等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详见: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671.html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唯品会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详见:

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1/t20210114_325208.html

四川省水泥协会与5家公司遭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处罚

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四川省水泥行业垄断案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信息,对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处以50万元的顶格罚款,对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等五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2016年度销售额1%、2%不等的罚款,罚没款合计近6000万元。此外,本案中,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适用宽大制度(《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而免于处罚。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网站

详见:

http://scjgj.sc.gov.cn//scjgj/xxcf/2021/1/7/06c9bff08990495696f13a84530186d1.shtml

 

供热企业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审法院判决不构成超高定价、差别待遇

2020年12月31日,裁判文书网发布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好运来”)、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中港”)垄断定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02知民初182号)。原告好运来为与被告新中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8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以及10月23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原告关于被告涉案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超高定价、差别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好运来诉讼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详见: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7be9014a0084c74a2dcaca200fa9bec

 

双氯芬酸钠原料药总经销协议引纠纷,二审判决披露执法机构曾核查垄断线索

2021年1月13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湖北健能医药有限公司(“湖北健能”)、河南东泰制药有限公司(“河南东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鄂01民终11175号)。上诉人湖北健能与河南东泰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了二审判决。

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但基于二审新的事实,一审认定河南东泰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有误,应予改判。

根据该二审判决书,汤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向河南东泰下达通知,要求协助调查双氯芬酸钠原料药垄断线索,对垄断线索进行了核查。

 

来源:裁判文书网

详见: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b4605f07cfa4c2c9377acaf00c4961e

 

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思科收购阿卡夏

2021年1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附限制性条件批准思科系统公司(“思科”)收购阿卡夏通信公司(“阿卡夏”)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0月22日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附加条件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监管总局认为阿卡夏在上游相干数字信号处理器、相干光子集成电路、相干光收发模块市场和思科在下游光传输系统市场存在纵向关系,两者在相干光收发模块市场和路由器市场存在相邻关系。独立相干数字信号处理器、独立相干光子集成电路和路由器的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相干光收发模块、光传输系统的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市场监管总局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下游用户企业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光传输系统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据此,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根据限制性条件,思科、阿卡夏以及合并后实体将继续履行现有客户合同,继续向中国客户供应相干数字信号处理器,在销售相干数字信号处理器时不得对中国客户强制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且应对其相关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培训。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详见:

http://www.samr.gov.cn/fldj/tzgg/ftjpz/202101/t20210119_325338.html

 

市场监管总局1月份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共29件

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17日期间,市场监管总局共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29件,主要涉及能源、材料、医药等行业。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101/t20210105_324946.html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101/t20210112_325148.html

http://www.samr.gov.cn/fldj/ajgs/wtjjzajgs/202101/t20210119_325343.html

 

【安杰动态】

安杰合伙人詹昊博士荣登《商法》2020年度The A-List 法律精英榜单

2021年1月4日,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2020年度中国市场“The A-List 法律精英”榜单出炉。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昊博士凭借卓越的执业能力、领先的创新意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荣登榜单。

“法律精英”名册上的律师是《商法》根据广泛调查研究评选而来的。为了评选出在中国市场表现出色的私人执业律师,《商法》向中国和全球上千名法务顾问及众多中外顶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发出了调查邀请,听取业界的声音,助其做出甄选。最终的获奖名单基于从大量中外企业、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机构的专业人士收到的提名,并结合《商法》编辑团队多年来观察和分析中国法律市场经验得出。

 

安杰合伙人詹昊博士、宋迎律师受邀撰写Merger Control 2020

近日,由英国专业法律出版机构Lexology集团出版的Merger Control 2020正式发行。该书汇集了全球28个司法辖区的信息,详细介绍了各法域近一年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趋势、政策变化等最新发展,并针对相关行业以及新经济业态中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提出相关建议。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昊博士、宋迎律师作为中国地区特邀专家,受邀撰写本书中国章节部分,对中国司法管辖下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实践和新冠疫情下的变化作了深度探讨,并给出了相关的宝贵建议。

本书既为世界了解中国反垄断法提供了窗口,也为中国反垄断律师、学者以及跨国公司了解其他法域的反垄断执法实践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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