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简报(第2期) 主题:UCP600中“毫不延误”的含义

发布人:王姿 发布时间:2022-05-10 来源: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

 

技术咨询简报(第2期)

主题:UCP600中“毫不延误”的含义

2022年4月5日

 

议题

应如何结合上下文解释UCP 600中提到的毫不延误这一措辞?

 

介绍

虽然UCP600有4个条款使用了该措辞,但并未正式定义。实务中,尽管缺少定义,出现的问题却相对较少,但针对一些请求,现在提供指引被认为是适当的时机。

 

分析

UCP600

UCP600中出现该措辞的条款是:

  • 第8(d)条:“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并不准备照办,则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证而不加保兑。”
  • 第9(e)条:“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决定不予通知,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自其处收到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银行。”
  • 第9(f)条“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不能确信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则应毫不延误地通知看似从其处收到指示的银行。如果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决定仍然通知信用证或修改,则应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行其不能确信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表面真实性。”
  • 第10(b)条:“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并自通知该修改之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若然如此,其必须毫不延误地将此告知开证行,并在其给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
  • 第11(a)条:“以经证实的电讯方式发出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即被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或修改文据,任何后续的邮寄确认书应被不予理会。如电讯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用语)或声明以邮寄确认书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则该电讯不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开证行必须随即毫不延误[1]地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其条款不得与该电讯矛盾。”
  • 第11(b)条:“开证行只有在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作出有效修改时,才可以发出关于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初步通知(预先通知)。开证行作出该预先通知,即不可撤销地保证毫不延误[2]地开立或修改信用证,且其条款不能与预先通知相矛盾。”

 

国际商会意见

多个商会意见提及银行的行动是否可被视为已毫不延误地完成。下面重点介绍最近的意见:

 

TA909rev-摘自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于2020年4月6日发布的《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适用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交易指导文件》:“如果出现或预计会出现操作问题,建议鼓励跟单信用证涉及的所有银行毫不延误地进行联系,以寻求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3]

 

R905(TA891rev)— 关于12天是否可被认为是毫不延误的咨询超出了UCP600的范畴。该意见的结论是,按照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开证行应毫不延误地将全部单据一次性或按其他指示退回给交单人。12天是否代表拖延的问题超出了UCP600的范畴。

 

法律解释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商事法院关于富通银行与斯坦科英国有限公司诉印度海外银行[2010]案的判决及其2011年的上诉,该案件涉及适用UCP600的跟单信用证。

    所涉问题是,开证行在发出将根据第16条退单的通知后,是否有义务合理迅速地退回单据。

上诉法院认为,标准的国际银行及贸易实务要求有义务按照此类通知行事,如果开证行选择按照第16(c)(iii)(c)条退单,则要求其立即且毫不延误地退单。另外,当开证行按照第16(e)条行事时,应当合理迅速地执行。

上诉法院还表示,虽然开证行没有明确义务在发出通知后立即并毫不延误地退单,但第16条的措辞隐含了这一义务,并与国际实务一致。开证行一旦选择拒绝单据,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退回单据,就违反了该义务,并且因此根据第16(f)条的规定无权宣称交单不符。

上诉法院不认为“迅速”或“在合理时间内”退单的义务会引起不确定性,尽管这些措辞的确切含义会在适当时候受到检验。在该案中,鉴于开证行已于2008年11月发出了拒付通知,或收到了要求将单据退回交单人的指示,且单据直至2009年2月才被退回, 上诉法院关于单据未被合理及时退回的结论相当直截了当。

 

用具体时间段代替毫不延误的潜在影响

 以上述援引的一条UCP 600条款为例,UCP600第9(e)条规定,“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决定不予通知,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自其处收到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银行。”

    如果要删除毫不延误并加入一个具体时间段,则该规则需要额外说明未能遵守的后果,例如某种形式的惩罚。

显然,无论是否提及具体时间段,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都不能被强迫去通知信用证或修改,而UCP600肯定不会施加任何形式的处罚。因此,不能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采取任何行动,并且在加入具体时间期限的情况下,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期限,除了引发无端争论外,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总结

毫不延误是UCP600中公认的术语,但有意不作定义,因为正如国际商会的诸多意见中所述,该术语的精准解释取决于每个案例的情况。如上所述,加入具体的时间表将需要表明不遵守规定的后果(即惩罚),以使其产生效力。

很明显,虽然毫不延误一词并不意味着立即采取行动,或“立即”完成行动,但它确实意味着一定的紧急程度,相关银行应予以关注。

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UCP600中关于毫不延误的说法是指相关银行必须在某行为切实可行及适当考虑任何特定情形的情况下,尽快完成该行动。

 

 

本简报仅为教育性质

 

 

 

 

 

 

 

 

 

 

 

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组织翻译

翻 译:   胡  捷

校 译:  申丽珍

译 审:  徐  珺

 

[1] UCP600的英文原文为“without delay”,为了保持此文件上下文中文含义一致,将UCP600中文版的原译法“不迟延”统一为“毫不延误”。

[2] UCP600的英文原文为“without delay”,为了保持此文件上下文中文含义一致,将UCP600中文版的原译法“不迟延”统一为“毫不延误”。

[3]译者注:原文引述内容是《关于正确理解UCP 600第35条第一段的解释性文件》,该解释性文件是就《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适用国际商会规则的贸易金融交易指导文件》中提及的”毫不延误”的解释。

 

20220405_ta_briefingno2withoutdelay(中文).pdf

20220405_ta_briefingno2withoutdelay.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