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技术咨询简报(第9期):遵循UCP600的跟单信用证下向开证行直接交单
发布人:施竞澄 发布时间:2024-05-15 来源:ICC China
技术咨询简报(第9期)
主题:遵循UCP600的跟单信用证下向开证行直接交单
2024年3月20日
议题
当跟单信用证规定了指定银行(可能同时也是保兑行)时,通常预期单据将向该指定银行交单。然而,实际操作中有时交单人可能会绕过指定银行直接交单给开证行。
除非跟单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交单人始终可以选择向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交单。
在绕过指定银行的情况下,有人提出了开证行是否有责任通知指定银行此种“直接”交单的问题。
本简报所讨论的“直接”交单包括通过非指定银行交单。
介绍
UCP600第2条将交单定义为“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UCP600第2条将指定银行定义为“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UCP600第2条将交单人定义为“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UCP600第6(a)条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银行兑用。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
UCP600第6(d)(ii)条规定:“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
UCP 600第7(a)条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
分析
如UCP600第6(a)条所述,“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从本质上讲,该规定允许交单人直接向开证行提交单据,无论是否有指定银行。此外,如第6(d)(ii)条所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
在大多数情况下,交单人都将通过指定银行进行交单,特别是在信用证已加具保兑的情况下。不过,也有交单人绕过指定银行的情况。
国际商会意见R518(TA519rev)指出:“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受益人可以选择直接向指定银行或开证行提交单据。向开证行交单是一种可接受的行为,因为是开证行承诺承付相符单据。”
如单据被直接交给开证行,则UCP600第7(a)条规定的开证行责任仍然有效,即只要单据构成相符交单,开证行就必须承付。指定银行不是交单人这一事实不能作为拒付理由。
如UCP600第14(a)条所述,开证行必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如交单人决定直接向开证行寄送单据,则单据必须在截止日及/或最迟交单日内提交到开证行。如果这些单据分两批提交,则这两批单据都必须在截止日及/或最迟交单日内提交到开证行。直接向开证行交单的交单人还应该仔细考虑UCP600第35条第二段。根据这条规则,交单人将承担单据在向开证行递送途中丢失(或延误)的风险。对于向指定银行提交的相符交单,开证行承担单据在指定银行与开证行之间的递送途中遗失或延误的风险。
通知指定银行
如单据直接提交给开证行,UCP600未对是否应将此类交单情况通知指定银行作出规定。
根据实务经验,当跟单信用证在指定银行兑用,但单据被直接提交给开证行时,建议开证行应与指定银行联系,通知其直接交单的情况(以便指定银行可以更新记录),并询问开证行可能尚不知晓的任何交单的详细情况。虽然对交单的审核必须在交单日次日起的第5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但在收到指定银行的回复之前,可以推迟对交单人的付款。任何付款延误都将是交单人选择绕过指定银行的直接后果。
国际商会意见R518(TA519rev)指出:“在单据直接提交给开证行的情况下,开证行有权在付款之前寻求某些保证。如果存在指定银行(就限制性信用证而言),则其有权联系该银行,以确定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与该笔直接收到的交单相冲突的支款。”
对于在任一银行兑用的跟单信用证,开证行不可能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联络。指定银行在决定是否议付时,应认识到开证行只需要对符合其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交单承担承付责任。因此,在确定是否相符时,任何由一家或多家指定银行向开证行作出的交单都将被纳入考虑范畴。
保兑费
UCP600第37(c)条规定:“指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费用”)。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而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
因此,在单据未通过通知行、第二通知行或保兑行提交的情况下,如果未能从受益人那里收取费用,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这些银行费用的责任。
条款和条件
我们注意到,开证行有时会在跟单信用证中增加一个条款,规定单据不能由指定银行以外的任何人直接向其柜台提交。在这种情况下,交单人应避免直接向开证行交单,并考虑如果无法向指定银行交单的风险。
总结
无论单据是通过指定银行提交还是直接向开证行提交,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保持不变。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要规定的单据已提交并构成相符交单,开证行就必须承付。
为促进良好实务发展,如果跟单信用证规定在一家具名指定银行兑用而单据被直接提交给开证行,我们强烈建议开证行相应地联系指定银行,告知其该笔交单,并在适当的情况下,等待指定银行确认没有收到其他交单。
——本简报仅为教育性质——
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
翻 译: 胡 捷
校 译: 申丽珍
译 审: 徐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