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技术咨询简报(第10期):遵循UCP600的跟单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对修改的接受或拒绝
发布人:施竞澄 发布时间:2024-10-16 来源:ICC China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
技术咨询简报(第10期)
主题:遵循UCP600的跟单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对修改的接受或拒绝
2024年8月5日
议题
UCP600第10(c)条明确规定了关于受益人通知其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适用规则的细节。尽管有这些规则,但我们注意到,对其在实务中如何运用缺乏理解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介绍
众所周知,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构成开证行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同样,对该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的保兑构成在开证行的承诺之外,保兑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因此,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只有在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和受益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修改。
应当注意的是,UCP600第10(b)条并未强制规定保兑行有义务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如果保兑行不能扩展保兑,但仍愿意通知修改,则应向受益人表明其保兑不适用于该修改的条款和条件,并且必须毫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然后,受益人将决定是否接受该修改,同时应注意,除非受益人拒绝修改,否则开证行仍然受该修改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基本原则是,即使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就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在受益人表示对该修改的接受之前,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不能视为已被修改;受益人的接受是最重要的。受益人的沉默不能被视为表示接受或拒绝。如果修改既未被接受,也未被拒绝,则其仅作为一个要约,并不约束受益人遵守其内容。受益人需要某种形式的确认行为以使其受修改内容的约束。
在某些情况下,在接受或拒绝的通知方面可能会出现混淆。举一个例子,一份涵盖部分发运的交单与跟单信用证相符,但与修改的条款和条件不符,这一情形会被认为构成对该修改的拒绝。情况未必如此,因为即使交单是在该修改开立之后提交的,该修改也可能被要求适用于未来的一批或多批发运货物。
与这一假设相关,尽管不是良好实务,但据观察,一些跟单信用证包含一个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出具的证明的规定,说明哪些修改已被接受或拒绝,只有在开立了一份或多份修改时才需要该证明。如前一段所述,这一要求忽略了当前未被接受或拒绝的修改可能适用于未来的发运货物,并在下次或后续交单之时或之前提供接受或拒绝的通知。
分析
UCP600第10 (a)条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跟单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这毫无疑问地确认了受益人对这一过程的参与。
应当注意的是,第10(a)条并未提及指定银行。如果指定银行已按照第12(a)条向受益人明确表示同意承付或议付,那么该银行将有必要在与受益人签订的协议中规定接受或拒绝修改的流程。
根据UCP600第10(b)条,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这与保兑行(如有)是否将保兑扩展至该修改无关。如果保兑行将保兑扩展至修改,则自那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
如UCP600第10(c)条所述,从受益人的角度来看,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修改之前,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仍然有效。受益人有责任提供对修改的接受或拒绝。
尽管如此,第10(c)条进一步解释到,如果受益人没有提供这种通知(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则与跟单信用证以及任何尚未被接受的修改相符的交单将被视为受益人接受该修改的通知。自那时起,跟单信用证将被修改。
然而,如果交单与修改前和修改后的跟单信用证都相符,则无法确定所提交单据的内容是否实际构成了对修改的必要的接受或拒绝。在这些情况下,银行有必要与受益人联系,以澄清和确定受益人是否接受了修改。
当受益人的交单不包含对修改的任何接受或拒绝,且该交单与原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相符,但与修改后的条款和条件不符(即不考虑已发出的修改内容)时,则该修改将被视为尚未被受益人接受或拒绝。
受益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修改,包括在跟单信用证允许分批发运的情况下,在已经提交了一次或数次后续交单之后以及在受益人收到修改之日以后。
同样,受益人在交单时,可以同时表明接受与任何未来的交单有关的修改,但本次交单不接受修改。
另一个问题是,修改不得包含一个条款,使得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期限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第10(f)条规定,此类条款应不予理会。
总结
虽然受益人应提供其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但并无义务立即这样做。受益人可以将其决定推迟到提交单据之时,就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样,甚至更晚。即便如此,受益人仍可不提供接受或拒绝的具体通知。
本简报仅为教育性质
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
翻 译: 胡 捷(交通银行)
校 译: 申丽珍(中国银行)
译 审: 徐 珺(中国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