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正式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并申请临时措施

发布人:中国国际商会 发布时间:2018-10-09 来源:国际法院新闻

2018年7月16日,伊朗援引1955年伊朗和美国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条约,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该条约于1955年8月15日在德黑兰签署,并于1957年6月16日生效。

 

伊朗坚称,美国于2018年5月8日“全面实施和执行”针对伊朗和伊朗公司和/或其国民的直接或间接的制裁和限制性措施,“违反并继续违反”1955年条约的多项规定。

 

作为法院管辖权的基础,伊朗援引1955年条约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a]ny dispute between the High Contracting Parties as to the interpretation or application of the present Treaty, not satisfactorily adjusted by diplomacy,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unless the High Contracting Parties agree to settlement by some other pacific means”.

“(a)缔约方之间关于本条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议,如不能令通过外交手段加以圆满调整,应提交国际法院,除非缔约方同意以其他和平方式解决。”

 

 

伊朗还请求国际法院采取如下临时措施:

 

a. 美国应当立即采取所有措施,以确保暂停实施和执行5月8日所有制裁措施,包括域外制裁,和避免实施或威胁宣布进一步采取可能加重或延长本案纠纷的制裁措施;

 

b.美国应立即允许充分执行已获得许可的交易,特别是客机、飞机备件和设备的销售或租赁交易;

 

c. 美国应在3个月内向国际法院报告其根据(a)和(b)项采取的行动;

 

d. 美国应当保证伊朗、美国和非美国公民和公司将遵守国际法院命令,并停止发表和采取阻止美国和非美国个人和实体参与或者继续与伊朗和伊朗国民或公司进行交易的任何声明和行动;

 

e. 就国际法院可能作出的关于实体问题的任何决定,美国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损害1955年条约规定下伊朗、伊朗国民和公司的权利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