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解读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发布人:中国国际商会 发布时间:2018-07-06 来源:商务微新闻
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年版负面清单)。6月29日,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深入解读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问:此次新版外资负面清单有何亮点?
答: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习近平主席在今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深刻指出,实践证明,过去40年中国经济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条件下进行,要求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修订。商务部会同各个部门迅速行动起来,昨天,2018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出台了,兑现了中国领导人对世界投资者扩大开放的承诺,再次彰显了中国政府主动扩大对外开放、主动对接国际做法的坚定决心,彰显了中国持续推动经济全球化,实现携手共进、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
2018年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开放力度大,在22个领域推出开放措施,限制措施减少到48条,减少近四分之一。
尤其是一些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领域,结合我国产业发展水平,大幅减少外资限制。金融领域,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制造业领域,汽车行业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取消船舶、飞机设计、制造、维修等各领域限制,基本形成全行业开放。
二是进一步提高了负面清单的透明度、规范度。
2018年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统一列明了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删除了“我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说明,按照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前不久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特别提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三是进一步提高了国际化水平。
2018年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借鉴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体例与形式,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独立出来,单独发布,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列表方式列明了股权比例、高管要求等主要的外资限制措施。
今年以来,中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措施,6月11日,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6月28日,出台了2018年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出台也进入了“倒计时”。今年1-5月我国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同比增长97.6%;实际使用外资526.6亿美元,同比增长3.6%,我相信,这一系列的措施将极大激发各国投资者来华投资的热情,成为我国吸收外资工作的有力“助推器”,预计2018年全年吸收外资将继续保持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