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发布人:中国国际商会 发布时间:2018-05-29 来源: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本保障和重要支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习近平主席明确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执法力度。在笔者看来,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既是响应习主席号召的务实之举,也是显著提升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的重要手段。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十年来,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然而,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权利取得及维护上的高成本性,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具有的强隐蔽性,使得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较之其它一般的侵权也具有更多的获利诱因。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一些恶性侵权行为,大大挫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积极性,对科技进步和创业创新的发展也形成了较大的阻碍。在此情形下,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仅仅适用传统意义上的“填平原则”,并不足以达到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目的。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需要引入惩罚性赔偿措施,以大幅度提升违法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制度,通常具有惩罚恶意侵权人、威慑并预防类似侵害事件的再次发生、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及鼓励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等重要功能。毫无疑问,惩罚性是这一制度的首要功能。在实施过程中,法官可以依据违法行为的恶性程度来决定惩罚的轻重,通过适当的制裁措施以惩罚侵权行为人,由此来重新恢复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对等的价值关系。
  

        尽管填平损害是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但不是唯一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在损害赔偿责任中渗入传统意义上归属于刑罚内涵的制裁、预防等功能要素,使得损害赔偿制度获得一定程度的强化从而更具积极的特性。通过借鉴刑罚制度之优点来扩充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这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传统民事责任所做的一种必要且适度的修正。
  

        目前,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商标法已经率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也将对惩罚性赔偿予以规定。例如,《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8条规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将赔偿数额提高至三倍。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专利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尤其具有现实意义。由于我国现行专利制度针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因此,涉及科技创新领域的各种恶性侵权行为,往往会出现处罚不足或救济无力的现象。而民事惩罚赔偿恰恰可以弥补这一缺陷,通过适度强化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惩罚、威慑功能,不仅可以解决惩罚力度不足的问题,还可以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事实上,由于权利人可以请求较之实际损害更高的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还发挥了激励权利人积极维权的作用,从而得以营造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一般而言,适用惩罚性赔偿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侵权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侵害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法院认为有提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必要;总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3倍。不过,在实践中,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原因是权利人往往无法证明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出于故意,且法院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和赔偿数额的高低享有较大的裁量权。因此,在实践中,要有效地推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还需要有一系列配套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要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侵权故意的判定标准以及损害赔偿标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的激励。我国要以此次专利法修改为契机,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真正把违法成本显著提升上去,以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进一步提升中国市场的吸引力。(来源: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本保障和重要支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习近平主席明确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执法力度。在笔者看来,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既是响应习主席号召的务实之举,也是显著提升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的重要手段。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十年来,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然而,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权利取得及维护上的高成本性,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具有的强隐蔽性,使得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较之其它一般的侵权也具有更多的获利诱因。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一些恶性侵权行为,大大挫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积极性,对科技进步和创业创新的发展也形成了较大的阻碍。在此情形下,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仅仅适用传统意义上的“填平原则”,并不足以达到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目的。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需要引入惩罚性赔偿措施,以大幅度提升违法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制度,通常具有惩罚恶意侵权人、威慑并预防类似侵害事件的再次发生、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及鼓励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等重要功能。毫无疑问,惩罚性是这一制度的首要功能。在实施过程中,法官可以依据违法行为的恶性程度来决定惩罚的轻重,通过适当的制裁措施以惩罚侵权行为人,由此来重新恢复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对等的价值关系。
  

        尽管填平损害是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但不是唯一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在损害赔偿责任中渗入传统意义上归属于刑罚内涵的制裁、预防等功能要素,使得损害赔偿制度获得一定程度的强化从而更具积极的特性。通过借鉴刑罚制度之优点来扩充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这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传统民事责任所做的一种必要且适度的修正。
  

        目前,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商标法已经率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也将对惩罚性赔偿予以规定。例如,《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8条规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将赔偿数额提高至三倍。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专利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尤其具有现实意义。由于我国现行专利制度针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因此,涉及科技创新领域的各种恶性侵权行为,往往会出现处罚不足或救济无力的现象。而民事惩罚赔偿恰恰可以弥补这一缺陷,通过适度强化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惩罚、威慑功能,不仅可以解决惩罚力度不足的问题,还可以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事实上,由于权利人可以请求较之实际损害更高的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还发挥了激励权利人积极维权的作用,从而得以营造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一般而言,适用惩罚性赔偿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侵权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侵害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法院认为有提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必要;总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3倍。不过,在实践中,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原因是权利人往往无法证明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出于故意,且法院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和赔偿数额的高低享有较大的裁量权。因此,在实践中,要有效地推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还需要有一系列配套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要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侵权故意的判定标准以及损害赔偿标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的激励。我国要以此次专利法修改为契机,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真正把违法成本显著提升上去,以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进一步提升中国市场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