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对话 | 关于不可抗力,你还需要知道这些!
发布人:张卓 发布时间:2020-05-14 来源: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
5月13日下午,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学院组织召开了主题为“不可抗力:来自亚洲、欧洲和非洲的对话”的线上讲座。本场讲座为国际商会学院首场中文讲座,吸引了近200名贸易从业者、企业法务人员、高校学者、律师等参加讲座并参与线上讨论,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协助组织约100名代表参与会议。
本场讲座由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法律专家黄志瑾博士及李昱女士主持,ICC China商法与惯例委员会副主席单位代表、小米集团法务部国际业务BP总监卢英红、法国阿达姆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慧妮、及华为北部非洲区域首席法务官孙宇担任主讲。
李慧妮博士为参会者详细介绍了各法系下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她指出,各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存在很大差异。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法国政府出台了意见,明确在政府与私营主体的一些合同中,私方可以视具体情况就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并根据情况要求减免或免除责任。根据目前中国司法体系中对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需根据疫情或其防控措施是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来判断商事主体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她提醒,参会者需注意区分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制度。她指出,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需适用不可抗力制度;如果仅导致合同履行艰难,则需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卢英红总监就不可抗力清单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她指出,不可抗力清单是指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列举。为增加合同履行的确定性,方便当事人在特定事件发生时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纳入包含不可抗力事件清单的不可抗力条款。如国际商会《不可抗力条款2020》第三条列举了推定不可抗力事件清单,在此清单下事件发生时,受影响的当事人即被豁免证明该事件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及在订立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该事件的义务,而仅需证明其无法避免或克服该事件的影响。她建议,商事主体在起草不可抗力条款时,应避免使用笼统语言进行通用式描述,而应在充分分析自身情况后,根据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以“定义+清单+兜底”的形式起草不可抗力条款。
孙宇先生就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北部非洲区域的应用进行了分享。他指出,在北部非洲区域,大陆/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非洲商法协调组织条约三类法系糅杂,法律规定非常复杂。该区域可能会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政治不可抗力、监管风险及国际单边制裁等。在该地区,国际商事合同中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条款可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孙宇先生分析了该区域内发生的3个不可抗力相关案例,建议商事主体应在充分考虑项目情况并全面评估所在国政治、监督和国家风险后,设计具体的不可抗力条款。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注意及时通知与存证,同时充分考虑履约对双方商业合作、自身商誉等多方面的影响。
在讲座问答环节,主讲人回答了不可抗力证明的使用、不可抗力条款的起草、准据法选择等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