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纲要》英国篇

发布人:贾若飞 发布时间:2021-12-27 来源:ICC China

近期,国际商会(ICC)竞争委员会发布了《国际商会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纲要》。

该纲要由ICC竞争委员会反垄断损害赔偿法律程序工作组牵头发起,历时3年,共组织了80余位全球领先的反垄断及诉讼法专家参与撰写,涵盖了中国、美国、欧盟、英国、德国、法国等全球21个司法辖区的相关内容,收录了275个重要案例,为全球各国的政府组织、监管机构、跨国企业等了解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程序提供了详细的指导说明。

该纲要介绍了在世界各地的司法辖区内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方法,分析了制约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的主要因素,通过精选多个经济部门和行业的典型案例来解释关键的法律准则,旨在提高跨国公司和中小企业对反垄断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并帮助企业分析和解决可能面临的反垄断诉讼问题。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竞争委员会组织中方专家参与编写并进行翻译。今天发布的是纲要的英国篇,后续还将陆续发布其他国别的篇章。欢迎关注。

感谢安杰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詹昊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毅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岑兆琦律师、通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洋律师的大力支持。

 一、

作者

Andrew Bartlett, 合伙人

Osborne Clarke

Penny Coombs, 副董事长

Osborne Clarke LLP


本说明的内容涉及到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这两个地方是英国境内独立的司法辖区。凡是源自欧盟法律的法律,在整个英国都统一适用,所列原则将广泛适用于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但本说明不会具体说明这些司法管辖区内部的情况。

在英国,个人和公司作为原告就违反《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101条或第102条和/或经修订的《1998年竞争法》(“CA1998”)第1章(垄断协议)和第2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向他人提出诉讼的制度由来已久。2015年,《2015年消费者权益法》(“CRA2015”)对《1998年消费者权益法》进行了扩充,并在2017年3月9日进行了进一步更新,以实施此前尚未成为英国法律的欧盟损害赔偿指令。

正如第10节所讨论的,因为脱欧是以英国法规(其中一些法规执行欧盟指令,其他方面与欧盟法律密切相关)和普通法为基础的,英国脱欧预计不会在短期内改变现行制度。

 

1.

管辖权

英国设有专门的竞争诉讼法院,即竞争上诉法庭,但除集体诉讼外,诉讼也可向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提起。因为法官对处理竞争诉讼案件有丰富的经验,而且在竞争上诉法庭设有专门的经济专家(他们是法庭的一部分),英国对竞争诉讼当事人来说相当有吸引力。

此外,最近出台的修订后的法律,使原告群体(在“选择加入”和“选择退出”模式的基础上)能有效地提起集体诉讼。集体诉讼必须在竞争上诉法庭提出。除了集体诉讼外,竞争上诉法庭和高等法院在竞争法民事诉讼方面具有大体相似的职能。竞争上诉法庭还对不太复杂的诉讼采取简易程序,目标是在以有限的成本风险迅速(尽快,无论如何在六个月内)作出决定。

 

2.

相关立法和法律依据

因反竞争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一般以违反法定义务的侵权诉讼为诉由提出,即违反CA 1998和/或TFEU。原告可以根据英国或欧盟竞争执法机构[英国竞争执法机构为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的违法决定提起私人诉讼(通常称为“后继诉讼”)。或者,如果CMA未作出违法决定,当事人则可提出所谓的“独立诉讼”。反垄断民事诉讼请求现在既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也可以向竞争上诉法庭提出。在CRA 2015实施之前,竞争上诉法庭无权受理独立诉讼。

如果英国法院有管辖权,诉讼请求既可以根据英国法律提出,也可以根据外国法律提出。

在已经作出违法决定的情况下,根据英国普通法和CA 1998年第58A条,违法决定是可证明被告实施反竞争行为有约束力的证据。原告仍然需要证明因果关系(即,特定行为给他们造成了损失)和损失的数量。被告可以在损失被证明的情况下寻求“转嫁抗辩”,以减少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

原告还可以基于“以非法手段干扰经营”和“共谋使用非法手段损害他人”的侵权行为提出诉讼。这些诉讼请求并不是与竞争直接相关的具体诉由,但仍可适用于违反竞争法的情况。在实践中,只有在由于违法行为的地域限制而难以确定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才倾向于依赖这些诉讼理由。原告在提起这些诉由时面临的关键挑战是,他们必须证明被告有损害原告的意图,而这种意图往往很难证明。

在《损害赔偿指令》[1]实施和相关法律修改之后,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某些方面适用的规则也会略有不同。这些变化主要是诉讼时效和集体诉讼制度,下文有专门的章节将对此进行论述。《损害赔偿指令》中有关时效的条款在英国仅适用于针对2017年3月9日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3.

损害赔偿诉讼可以适用于哪些类型的反竞争行为?

当事人可以对任何违反竞争法,即违反TFEU第101或102条或CA 1998相关规定的行为提起诉讼。英国竞争法明确允许针对违反第101和102条的行为以及下述行为向竞争上诉法庭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a) 经营者之间达成的    以排除、限制或损害英国境内竞争为目的的协议;以及

(b)   禁止可能影响英国境内交易活动的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如上所述,原告也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违反法定义务”的诉讼请求可以基于特定行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这类诉讼可能与违反竞争法的诉讼具有相同的目的,比如追求公平使用具有网络效应的设施。

 

4.

私人原告可以寻求何种形式的救济?

竞争诉讼的损害赔偿与英国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相同,并受到相同的责任、因果关系和经济损失证明标准的“检验”。

原告如果没有转嫁超高定价,则通常可以就超高定价引起的财务损失、转移超高定价引起的销售/利润损失以及任何一种情况下损害赔偿的利息提出诉讼请求。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原告通常主张利润损失和/或机会损失。

此外,如果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并认为该合同因某些或全部条款违反竞争法而无效,原告可请求法院宣告该合同或某些条款无法执行。

英国法院,包括竞争上诉法庭,也有权对违反竞争法的行为颁布禁令,要求被告停止某些行为,或迫使被告采取某些措施。

 

5.

转嫁抗辩

英国法律承认“转嫁抗辩”已有一段时间,即被告可以证明反竞争行为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已转嫁给原告的客户,从而为赔偿金额展开抗辩。然而,法院直到最近才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审议,因为只有很少一部分竞争法诉讼推进到了审判阶段。最近,竞争上诉法庭在Sainsbury’s v MasterCard[2]一案的判决得到了上诉法院的确认[3](目前可能不会再上诉),这一判决代表了目前法院的立场。

在Sainsbury’s判决之后,希望进行转嫁抗辩的被告必须在反竞争行为所引起的超高定价与原告的价格上涨之间建立明确的因果关系。在原告的价格由大量不同要素构成的情况下——大公司或制造商往往是这种情况——被告可能会发觉难以证明明确的因果关系。

转嫁抗辩的各方面现已由《损害赔偿指令》编纂成成文法。这里存在一个可反驳的假设,即作为间接购买者的原告的“上游”存在转嫁超高定价的情况。此外,可以明确的是,证明向“下游”转嫁(减少原告的诉求金额)的举证责任落在被告身上。然而,这一规则适用于《损害赔偿指令》实施后产生(和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此,考虑到反竞争行为被发现需要一定时间,Sainsbury’s原则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是主要的证明方法。

 

6.

审前证据开始、机密信息的处理

在竞争民事诉讼中,关于诉讼各方开示可以证实或证伪其案件事实的文件的英国法规则仍然非常重要。证据开示尤其重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往往会掌握许多对于证明超高定价和违法行为的确切性质非常必要的文件。英国的证据开示制度正在进行全面改革,以酌情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和成本,但这些变化尚不适用于竞争诉讼。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载有一项在竞争诉讼中开示文件的具体实践指引(实践指引31C)。这特别关涉到申请在竞争执法机构的档案中获取证据的事项,以及如何实施《损害赔偿指令》条款(连同CA 1998的修正案)的规定。

根据英国法律规定,仅仅被认定为“商业机密”的文件可能不受任何保护。只要它们与任何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有关,就应予以开示。

一般来说,当原告所要求的证据只有在证据开示的过程中才能获得时,法院不会要求原告在证据开示前即能够提供详实的证据以佐证案件事实。

 

7.

法定诉讼时效

对于不属于《损害赔偿指令》项下的诉讼请求,根据1980年《时效法》,英国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为自“诉因产生之日”起六年。但是,《时效法》第32节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即隐瞒引起诉讼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限直到原告“发现欺诈、隐瞒或错误(视情况而定)或经过合理努力可以发现”才开始起算。

这一“发现”发生的日期将取决于个案的事实,关于这一检验标准如何适用于后续竞争损害赔偿案件的判例法仍较为有限。这些案件的相关信息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才可获取,但监管机构可能很少披露具体细节。现在公认的检验标准是Arcadia案[4]中规定的“案情陈述”检验标准,即原告知道隐藏的事实的日期,这些事实对他证明案件符合立案标准至关重要。在实践中,判决或决定的公布日期可能是最晚的知晓日期,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可能在较早的日期便获知了相关事实。而且在具体案件中,可能需要针对个案细节进行详细的分析。最近的判例法[5]表明,原告若获知了能使其发现其他事实的事实,诉讼时效便开始起算。

在CRA 2015之前,在竞争上诉法庭提出的诉讼只能在执法机构作出最终决定后的两年内提出(不得再上诉)。然而,对于2015年10月1日(CRA 2015生效时)之后产生的诉由,竞争上诉法庭的诉讼时效(下文讨论的集体诉讼除外)现已与非专门法院保持一致。然而,考虑到发现卡特尔需要时间,这项规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继续有效。

《损害赔偿指令》实施后,对于其后产生的诉由,计算诉讼时效起算日期的方法已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成为成文法。目前,对此类诉讼事由的诉讼时效从(i)违法行为停止之日或(ii)对某些事实的“知悉日期”中较晚的日期开始。除非后一个日期何时到来的问题需要寻求欧盟法院的解释,否则类似的“案件陈述”检验标准很可能在英国继续适用。

但是,如果欧盟委员会或CMA仍在调查,或当事人已对决定提出上诉,诉讼时效则将暂停,直至调查结束,或者对上诉作出裁定。这很可能意味着任何做出决定的日期将成为诉讼时效的实际开始日期,因为一般来说被告很难辩称原告在宣布调查结果之前就存在对行为的了解。但是,根据英国实施《损害赔偿指令》的法律,这仅适用于2017年3月9日之后发生的侵权诉讼。

 

8.

上诉

对竞争上诉法庭(尽管其名称是上诉法庭,但是竞争法民事诉讼的初审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判决的上诉,必须向上诉法院提出。所有上诉均需获得许可,该许可可由下级法院做出,如未获得许可,则可向上诉法院申请。其他民事诉讼规则中允许上诉的理由同样适用于竞争损害赔偿诉讼。

 

9.

集体诉讼和诉讼代表

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早就建立了将类似诉讼协调合并为群体或多方诉讼(虽然范围并不大)的程序,其中包括“代表诉讼”制度,尽管这一制度没有得到广泛应用。

自2015年10月1日以来,英国竞争上诉法庭还建立了“选择加入”和“选择退出”模式下的的集体诉讼制度。在这种集体诉讼中,可由竞争上诉法庭认证一名代表,代表面对“共同问题”的、更为广泛和明确的原告群体提起诉讼。经认证的团体可由符合规定标准的所有原告组成,除非有人主动选择不参与诉讼(“选择退出”),或由符合核准标准并选择参与诉讼的所有原告组成(“选择加入”)。这些集体可能包括成千上万的原告。该制度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力量过于薄弱而无法单独提出主张的个体(例如那些消费者的主张)提起诉讼。

提起集体诉讼的程序如下:

(a)认证的“集体代表”提出诉讼请求和一份详细的文件,列明:

  1. 该集体诉讼是“选择加入”模式还是“选择退出”模式;
  2. 集体的界定方法;

iii. 集体成员面临的“共同问题”是什么;

  1. 为什么认证该集体代表;和
  2. 如何处理诉讼请求(涉及与集体成员的沟通、资金、在被要求支付诉讼费用的情况下如何支付被告的诉讼费用、赔偿金的分配等问题)。

(b)竞争上诉法庭在认定(i)集体以及该集体认定依据和(ii)集体代表等问题时将进行开庭审理。(这些决定是单独做出的)竞争上诉法庭对集体的界定可能与集体代表提出的申请不同。如果被告有正当理由,可以对集体的界定提出异议。

(c)如果诉讼请求被认定合理,则按照通常方式进行审理,但是必须对潜在的集团成员(“选择加入”模式下)或希望单独提起诉讼的集体成员(“选择退出”模式下)进行公告。

(d)在“选择退出”模式下,如果法院作出了有利于集体的赔偿判决,集体代表必须努力将其分配给所有符合条件的成员。如果赔偿没有被完全分配,默认情况是将余额支付给指定的法定慈善机构。但是,竞争上诉法庭有权允许向他人发放资金,包括应付给第三方出资人的款项,甚至可以将一部分返还给被告等支付诉讼费用。

(e)如果达成全部或部分和解,竞争上诉法庭必须批准这些和解条款。

该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即使在该制度实行四年之后,也没有任何集体代表被成功认证,但竞争上诉法庭和上诉法院已经确立了适格集体代表选拔标准、如何确定“共同问题”的重要原则、应如何定义可界定的集体,以及在界定阶段可能需要哪些经济证据等重要标准。在2017年的一项重要判决中,竞争上诉法庭确认,集体诉讼可从第三方诉讼资金中受益,所判赔偿金的一部分可作为诉讼的合法费用用于支付出资人的回报。这似乎可以增加对集体诉讼制度的接纳程度。

根据CRA 2015的过渡性规定,如果导致诉讼的事实发生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则集体诉讼程序仅适用于基于执法机构在该日期之后作出决定的后继诉讼(因为竞争上诉法庭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对单独诉讼没有管辖权)。

如果导致诉讼的事实发生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则向竞争上诉法庭提起诉讼的两年诉讼时效(自执法机构最终决定之日起)仍适用于集体诉讼制度。如果诉讼发生在2015年10月1日之后,则适用上文第7节规定的六年期限。

 

10.

重要事项

如上所述,在英国,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已经建立,许多问题已经通过成文法确定下来。法律仍将在以下方面继续发展:

  1. 诉讼时效——如上所述,诉讼时效将开始受到实施损害赔偿指令的规定的影响,但仍存在适用指令前制度审理的案件等一系列遗留问题;以及
  2. 集体诉讼——其中有一些问题尚未得到最终回答,例如,对于非常大的集体,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方法需要有多详细,以及在有多个代表申请认证的情况下,认证应如何进行;和

iii. 转嫁抗辩——法院正在允许被告以证明原告已经转嫁过高定价来平衡举证责任(通过实施损害赔偿指令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点),其原理是仅允许原告依据其实际遭受的损失获得赔偿。这在实践中可能很难操作,而且非常依赖于事实认定,特别是在原告的销售价格是由大量不同的成本要素构成的、且受到定价策略影响的情况下。英国脱欧后,《损害赔偿指令》引入的条款可能会被修改,这将使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英国脱欧

英国脱离欧盟不太可能会破坏现行制度,因为其中大部分制度是独立于欧盟法律而存在的。根据《2018年欧盟(退出)法案》的现行规定,在退出欧盟之日所有欧盟法律将作为英国法律生效,从而保留现行法律体系。英国将进行相应的修订以反映英国作为非欧盟成员的新地位。尽管英国议会将有权在不参考欧盟的情况下修改保留的法律,但在撰写本文时,议会没有提议对因实施《损害赔偿指令》而产生的具体规定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修改,但是欧盟在英国退欧过渡期之后(即2020年12月31日之后)做出的侵权判决将不再对英国法院的后继诉讼审判产生约束力。

在英国脱欧之前,英国的原告保留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针对在欧盟决定中违反欧盟法律的行为提出后续诉讼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中的独立诉讼(诉讼不是直接自违法决定中产生的)仍然是可能发生的。对于后续与欧盟违法决定有关的违法行为,无论英国与欧盟的关系如何,英国法院很可能会继续将此类决定视为反竞争行为的初步证据,尽管被告可以反驳这一假设。英国的原告当然需要证明这种在欧盟/欧洲经济区的反竞争行为可以影响英国市场和/或违法行为本身的范围包括英国市场,即超出了欧盟决定的范围。这可能需要关于市场的经济学专家证人证据(目前在大多数诉讼中也是如此),或证明其违反英国竞争法,在这方面,英国证据开示规则可能会有所帮助。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即使未与欧盟达成一致,英国法院(包括竞争上诉法庭)仍将有权审理竞争诉讼,管辖权的前提是原告能够证明案件满足目前英国有关被告涉外的诉讼“检验”标准。例如,这些“普通法”检验标准包括是否在英国境内产生损害或责任方是否是英国注册公司的情况。

 

 二、

案件选择的方法

英国高等法院和专门的竞争上诉法庭有处理与竞争相关的诉讼的悠久历史。大多数案件不会进行全面审判。据估计,绝大部分案件均以和解结案。出于这个原因,关于原告获得的损害赔偿的相关信息很少,而且在审判的过程中判决的赔偿金额都可能具有误导性,因为它们代表了一个实质上并不完整的审判。

作者选择的案例代表了那些主要通过临时措施申请的方式提出了“特殊法律利益点”的案例。有些案例提出了尚未有定论的新问题,并持续受到关注。这些案例涉及到前述讨论的时效问题和集体诉讼问题,以及英国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以下并非穷尽性列举。

 

完整版请查看PDF文件。

《国际商会反垄断损害诉讼纲要》英国篇.pdf

 

[1] 2014年11月2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14/104/EU号指令,关于违反成员国和欧盟竞争法规定而根据国家法律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某些规则

[2] Sainsbury’s v MasterCard [2016] CAT 11

[3] Sainsbury’s v MasterCard [2018] EWCA 1536 (Civ)

[4] Arcadia Group Brands Limited & Ors v Visa [2014] EWHC 3561 (Comm)

[5] Granville Technology Group Limited and ors v Infineon Technologies AG and ors [2020] EWHC 415 (Comm)

 

翻译:第1-33页      詹  昊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34-64页    岑兆琦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65-100页  金  毅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