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正当其时
发布人:申 菲 发布时间:2023-08-03 来源:知识产权报
“数字经济时代的技术进步、商业创新和国内国际竞争,对法官的视野、思维方式和审判质效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为了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政府财政和经营主体都在大量投入,信息数据的监管和规制规则应当区分基于公共财政产生的公共数据和基于市场化资本产生的商业数据;再比如,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过去常见的通信标准必要专利问题,而是随着短视频、游戏、直播、智能汽车等行业的发展,向普通专利、版权等领域不断延伸。在新的背景下,法官们要在个案中对法律进行更情境化、更精确的理解,用国际视野、国际思维审视和把握技术创新的规律、商业模式的演进。” 北京市人大代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在日前召开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上表示。
此次研讨会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主办,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协办,聚焦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前沿问题,共同赋能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数据资源日显重要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新兴生产要素,已经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字化转型已是大势所趋,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正逐渐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应运而生。
国家知识产权局多年前就启动了数据知识产权的研究工作,2022年11月又选择全国8个地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保护处处长潘伟介绍,今年6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登记办法》),这是北京市在落实数据产权制度建设上迈出的重要的一步。根据《登记办法》,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建设全市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鼓励推进登记证书促进数据创新开发、传播利用和价值实现,积极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法律监督中的运用,充分发挥登记证书证明效力,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江苏数据知识产权管理规则(试行)》在此次研讨会上受到广泛讨论,该规则围绕“是什么、保护谁、如何保护”进行制度设计,明确对依法取得、按照一定规则处理后获得、具有商业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并规范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及其监管相关事项。
多方发力加强保护
当前,虽然数据知识产权的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如何在实际操作中有效保护数据知识产权仍面临诸多挑战。
数据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是数字经济的根本特征和发展引擎,知识产权是保护数据权益和维护竞争秩序的重要路径。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司法审判带来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平台收集、处理和运用用户数据形成的数据权益,突破了传统所有权的权能结构,数据权益如何保护、传统智力成果的适度垄断与数字经济开放共享的边界如何厘清,这些问题的解决更需要裁判者的经验与智慧。在司法案件审理中,新型商业模式、商业方法日益涌现,深度链接、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新技术的运用使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更易实施、更加隐蔽、更为复杂,使得举证质证、事实查明更具挑战,诉讼强制措施等相应程序规则需要及时跟进。
2022年下半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了数据保护专班,开展数据授权和数据保护方面的专题调研。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数据权益保护提供了多种可能性。根据数据是否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或者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可通过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同时,对于一些扰乱社会市场竞争秩序或违反商业道德的数据抓取、使用行为,或数据垄断行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庭长谢甄珂发言时表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各种可能性,但很多数据往往不具备作品或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够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对于这类数据是否当然能被纳入竞争法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同观点。
“司法裁判者一定要坚守理性、冷静和司法审判的初心,积极听取社会各界相关观点,今后要进一步总结审理涉数字经济相关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进一步提炼法律裁判规则,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