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一带一路”建设

发布人:熊惟楚 发布时间:2023-10-30 来源:法制日报

        今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周年。10年来,共建“一带一路”从中国倡议走向国际实践,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取得了实打实、沉甸甸的成就。10月18日,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多国元首、政府首脑和国际组织负责人就深化“一带一路”合作伙伴关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展开深入交流,让世界看到了共建“一带一路”的广阔前景。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因此,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必须紧紧依靠法治。

 

        一、深刻认识法治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价值功能

 

        通过法律和规则进行治理是“法治”一词的基本含义。“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全球治理模式,在这个治理模式构建及运行过程中,法治的价值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一带一路”创设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一带一路”涵盖或辐射的地域范围涉及亚太、欧洲两大经济圈、穿越非洲,环联欧亚,由于贸易和各项政策更多地体现为经济效益,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诈骗、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这就需要发挥法治的惩治功能,为参与主体保驾护航。二是助力打造开放包容、互惠互利的经济环境。“一带一路”建设涉及贸易、金融等领域,共建国家在文化传统、法律政策、利益诉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交易主体在贸易交往中难免出现摩擦,这就需要发挥法治的定分止争功能,妥善消弭分歧,有效维护各商事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贸易公平公正。三是助力降低“一带一路”面临的经济风险、信用风险等不确定因素,增强参与主体的投资信心,实现贸易预期。

  

        二、准确把握法治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着力重点

  

        共建“一带一路”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共建国家都是平等的参与者、发展的贡献者和最终的受益者。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深化,各种因素叠加交织势必会带来许多新问题,这也给“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保障带来了新课题。要想更好发挥“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保障功能,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一是持续增强法律供给,优化共建“一带一路”法治体系。要全面梳理相关规定:在国际法层面,梳理我国与共建国家签订的双边、区域性及多边贸易与投资条约、协定;在国内法层面,梳理我国现行的全部涉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具有效力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搭建“一带一路”法治体系框架。要梯次完善相关规定,对照国际法和国内法,认真总结“一带一路”建设法治实践经验,对我国签订的条约、协定,在坚持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吸纳国际经贸规则最新成果,增加相应条款。例如,根据相关国际公约、规则,进一步增加环境、知识产权等条款,丰富“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体系内涵。同时,国内立法层面也应将“一带一路”建设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促进国内法和国际法相互贯通。

  

        二是坚持平等协商原则,促进“一带一路”争端解决。解决争端的能力可以从侧面反映出“一带一路”法治体系建设成效。从目前来看,可以建立以调解或磋商为前提、以仲裁为中心、以诉讼为辅助的层级化、立体式、多元化的国内、国际“双循环”争端解决机制。首先,应当寻求非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一点可以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将磋商作为进入诉讼环节的法定前置性程序,将争端化解在诉讼之前。其次,持续健全共建国家仲裁机构合作机制,发挥《“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作用,扩大仲裁机构“朋友圈”,探索智慧仲裁、能动仲裁等方式,满足当事人多元化法治需求。最后,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涉“一带一路”争端,应处理好管辖权冲突,并不断完善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

  

        三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凝聚保障“一带一路”工作合力。服务保障“一带一路”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围绕增强“一带一路”法治合力,积极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均制定了相关文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妥善办理涉“一带一路”案件。各地司法机关也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举措,例如,2019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牵头发起成立了西北五省(区)六方检察机关(含兵团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内西北段)建设“检察联盟”,先后在兰州、乌鲁木齐和银川召开3次联席会议,建立了运行畅通、配合有力的协作机制。2023年7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意见》;8月24日,甘肃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举办了“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研究座谈会;8月25日,甘肃张掖、武威、酒泉、嘉峪关、金昌五市检察机关联合发布了《河西五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为“一带一路”建设贡献了甘肃法治力量。

  

        三、全面提升法治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保障能力

  

        如前所述,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众多,法律传统各异、法律制度不同,从法系类型来说,涵盖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由于实践中的争端类型多样且涉及不同国别的主体,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寻找争端解决的最优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提升争端解决能力是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可以从两个方面接续努力:一方面是加大“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人才内部培养,积极探索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发展形势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培育掌握多门语言、专业兼顾,德法兼修的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是加大“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人才外部培养,不断推动国内智库、高校、企业与外国相关机构开展法律合作;持续深化高层对话、学术交流、案例研讨等合作机制,拓展法治交流平台;开展合作办学,通过相关国际机构为共建国家提供国际法、法治可持续发展项目培训和援助,合力提升“一带一路”建设法治服务保障能力。(金石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研究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