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北京知产法院首次明确微信公众号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范畴
发布人:中国国际商会 发布时间:2016-10-15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中首次对微信公众号的网络传播性质进行了认定:虽然微信公众号在发布信息的渠道、阅读终端等方面与传统的互联网传播方式有所区别,但其实质仍然是通过互联网络向不特定的微信用户发送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相关内容。微信用户关注相关微信公众号后,即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获取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信息,故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相关内容的行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微信公众号发布视频不适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而属于许可付费的商业性模式。无论是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还是领接权中的录像制品,微信公众号在转发时,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转自超凡知识产权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