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和优步中国并购”涉嫌垄断案调查近一年 靴子仍未落地

发布人:中国国际商会 发布时间:2017-07-31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2017年7月27日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商务部反垄断局已多次约谈滴滴出行,也正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合并案依法进行调查。滴滴出行目前表示“暂时不回应了”。


    去年9月已涉入调查


    早在去年9月,在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宣布合并后一个月,商务部曾表示,正在依法对该案进行反垄断调查。

    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但由于此前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两者的市场份额相加已超过90%,当时即有大量行业内部及法律界人士针对二者合并提出了涉嫌垄断的质疑。

    2016年9月2日,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就在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此案此前未向我部申报;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后,亦有举报人向我部举报该交易当事方未依法申报。”

    沈丹阳同时表示,目前,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反垄断调查,并称已两次约谈滴滴出行。


    商务部尚未收到产业联盟咨询函


    商务部对滴滴出行进行近一年的审查结果如何,一直备受业内也关注。有报道称,近日,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致函国家商务部,就2016年8月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案的反垄断调查,咨询进展情况。

    报道称,该联盟在函件中表示,“本合并案不仅在经营者集中时未依法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而且从合并至今近一年的情况来看,滴滴出行在触及《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垄断行为方面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市场支配地位更加强化和涉嫌存在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等。”

    但高峰表示,商务部尚未收到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的函件。高峰还表示,网约车属于互联网行业的新业态,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日新月异。商务部在深入研究互联网行业竞争规律和特点基础上,全面分析评估交易对市场竞争和行业发展的影响,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经济分析等多种方式,进一步了解网约车运营模式和市场竞争状况等。


    律师:处罚标准过低是垄断现象多发原因之一


    商务部对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合并进行反垄断调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志松向南都记者介绍,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时,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进行反垄断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邓志松进一步解释说,“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主管部门,有关调查是针对涉嫌未经申报擅自实施并购交易的行为。另一方面,对于垄断行为的调查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主要调查是存在是否存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是否对相关市场竞争以及消费者福利产生负面影响等。对于未依法申报的行为或者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自去年8月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合并起,商务部反垄断局已多次约谈滴滴出行,也正在对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合并案依法进行调查。针对“集中申报”的目的,邓志松认为,“集中申报”是事先的控制,通过预先审查公司合并行为来督促公司进行公平竞争,防止合并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滴滴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具体垄断行为,邓志松表示,需要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局等部门根据有关事实予以认定。对于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涉嫌未依法申报就实施合并的行为,商务部可以在调查属实后予以撤销合并或处以50万以下罚款。他认为,这一处罚标准相较于其他主要国家要低得多,例如欧盟对未依法申报行为可处以最高年营收10%的罚款,“处罚标准过低也是是导致未依法申报现象多发的原因之一”,邓志松说。


    滴滴:暂时不回应了


    商务部的此次调查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感叹“早该查了”,有的认为“生米已成熟饭,这个时候发声是怎么回事?”。不少人还认为,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的合并造成了现在车费上涨的重要原因。但也有一些人认为,所谓合并是市场行为,“滴滴也许没有涉嫌垄断,但是为啥不配合商务部调查呢?”

    南都也试图就此联系滴滴出行,对方表示“暂时不回应了”。


    (转自南方都市报)